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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要账公司-婚后继承财产是夫妻共同财

2022-06-07 浏览:1971 来自:admin

一、婚后继承财富是夫妻共同财富吗?

 

这个是要视状况而论的。

 

1、假如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2、假如是基于遗言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富;

 

3、法律根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二、离婚时怎样分夫妻共同财富?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的详细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运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2、夫妻以书面方式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置。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运用的婚后财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在分割财富时,各自分别管理、运用的财富归各自一切。双方所分财富相差悬殊的,差额局部,由多得财富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富赔偿另一方。

 

4、已注销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详细处置时应思索财富来源、数量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置办、各自运用的财物,准绳上归各自一切。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富。

 

前款所称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践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富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艰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在结婚之后继承的财富,准绳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富,不过要是被继承人有明白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遗产的话,在即便是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富,而之后若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就不能主张对这局部财富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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